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養護申請須知
申請要點
一、收容對象: 居住國內,因家人無暇照顧或行動不便之老人,需仰賴專人照顧且無須護理技術以外之醫療需求老人為主。
二、收容床數: 總計三十七床。
三、養護收容條件: 需設籍本國,且無法定傳染病、精神疾病、或開放性肺結核、性病等者。且需有法定親屬委任本中心代為照護者。(公費就養者由地方主管機關出具委託書)。
四、養護類別: 1. 公費就養老人:具備本縣列冊低收入戶資格,經縣府核可安置者,其養護費用由政府全額補助。 2. 自費就養老人:非政府列冊低收入戶資格者,養護費用自行或家屬負擔之。
就醫約定: 受照護人情況如突然轉急或有其他意外事故,本中心逕送適當之醫院診療,診療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均由受照顧者自行負擔。
有以下情況之一者,本中心恕無法受理照護: 精神病患者,患有法定傳染病、具暴力行為及嗜菸酒等。 |
申請手續
一、公費就養者: 由縣府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之。
二、自費就養者: 由本人或親屬、法定代理人檢附左列表件向本中心行政組申請。 1. 養護申請表。 2. 戶口名簿或全戶戶籍謄本。 3. 身分證影本。 4. 最近看診診斷書且足以證明無法定傳染病之報告,或同意由本中心帶往指定醫院檢查,費用自付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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