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雇主或因工作關係有管理監督權者,不得利用工作上之權力、機會或方法,對員工或求職者性騷擾、性侵害,
亦不得縱容他人對員工或求職者性騷擾、性侵害。
二、員工不得於就業場所對同仁、機構住民性騷擾、性侵害,亦不得於同仁執行職務時對其性騷擾、性侵害。
三、就業場所有以上性騷擾、性侵害之情形時,雇主或因工作關係有管理監督權者應予勸阻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;
未予勸阻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者,以縱容論。
四、公司應致力防制性騷擾、性侵害改善就業場所設施以保護員工免於性騷擾、性侵害,並應定期舉辦或鼓勵員工
參加性騷擾、性侵害防制之教育講習。
五、申訴及調查
(一) 員工或求職者於就業場所遇有性騷擾、性侵害時,可向護理部索取「性騷擾申、性侵害訴書」並申訴。
(二) 為處理性騷擾、性侵害申訴,設常設部門 護理部 /人員 何修眉 受理申訴,於申訴 3 日內成立調查小組並
開始為調查、審議;小組成員共5人,其中2人為資方代表,3人為勞方代表,女性成員總數不少於二分之一。
(三) 受理申訴者為處理申訴案件,必要時得邀請申訴人列席說明或陳述意見,並得依申訴人之申請,進行調查;
申訴人非有正當理由,不得拒絕。
(四) 申訴者於釋明受性騷擾、性侵害之事實後,雇主或工作上有管理監督權者否認該事實時,應就該事實不存在
,負舉證責任。
(五) 受理申訴者為調查、審議性騷、性侵害擾申訴,得要求相關人員或單位提供相關資料,該相關人員或單位
不得規避、妨礙或拒絕。
(六) 調查、審議過程中應維護申訴人權益,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案件,不得洩漏申訴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
申訴人身分之相關資料。
(七) 受理申訴者應於受理申訴之日起60日內作成決定,必要時得延長30日,並以延長一次為限。
(八) 受理申訴者應將申訴案件之處理經過作成書面紀錄,並密封存檔至少10 年。
(九) 公司不得因員工提出性騷擾、性侵害申訴,而予以解僱、調職及其他不利之處置。
罰則
如確有性騷擾、性侵害之事實,機構將依情節輕重對被申訴者作成申誡、記過、大過、調職、降級等處分,或依各相關法令規定予以免職;如該事實涉及刑責,機構得同時移送司法機關。申訴人及被申訴人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,得於10日內提出申覆,經結案後,不得就同一事由,再提出申訴。
※本機構性騷擾、性侵害申訴專線
手機:0938156656
電話:29031356
傳真:29031365
網際網路信箱:allways.may@msa.hinet.net